江陵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11400835/2022-00279

  •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文单位: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江政办发〔2022〕12号

  • 发文日期:

    2022-11-18

  • 效力状态:

    有效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3 17:09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促进商贸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稳经济、促消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增强消费市场综合能力

(一)加强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加大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五星级酒店等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对中国500强、国内A股上市、总部型经济等企业,入驻江陵且正式营业后,相关政策按照《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奖励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2〕4号)执行。对县政府招商引进的知名商贸服务业品牌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房租、水电、物业等方面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招商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降低商贸服务业经营成本

(二)落实税费扶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退税降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大纾困解难力度。加大商贸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解难扶持力度,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财政按2%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发挥“政担银”等金融产品引导作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落实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对2022年“首贷户”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的,由县财政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对各地2022年8月至12月的贷款贴息按2%的比例予以奖补。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通过依规调整还款计划、延期还本、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方式,支持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盲目压贷、限贷、抽贷、断贷,对企业的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三、加快重点消费恢复提振

(四)鼓励汽车消费。全面落实“汽车焕新”“汽车下乡”和新能源汽车消费、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责任单位:县经信商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对本地企业利用城市广场等空闲场地组织开展的汽车展销活动,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税务局)

鼓励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车主提供以下三种汽车金融服务:首付金额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成以内(含2成);贷款时限5年;执行年利率在贷款总金额3%以内或0利率且服务费(手续费)在分期款总金额3%以内。落实省级财政对2022年8月至12月执行以上金融服务政策绩效好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五)促进家居、家电消费。组织引导家居、家电销售企业进驻征选支付平台,参与“惠购湖北”消费券活动。鼓励家居、家电销售企业给予一定配套补贴,叠加和放大政策效应,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产品的让利力度,激发家电、家具消费市场活力,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零售、餐饮消费。利用“五一”“中秋”“国庆”“双十一”“春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引导县内商超、餐饮、零售企业参与“惠购湖北”消费券活动,积极开展打折促销。深入挖掘江陵餐饮文化内涵,开展“楚大厨”培训,2022年培训200人次以上;组织餐饮企业积极参与“荆楚名菜”“荆楚名宴”“荆楚名点”等评选推介活动,打造江陵特色美食品牌。进一步扩大品牌建设实施范围,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老字号”“绿色商场”等各类品牌称号、评价认证、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评为“江陵老字号”“放心早餐”示范店的商家,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积极推动以展促销。按照“一月一主题”原则,集中开展商旅文体融合、线上线下结合、城镇乡村联动的促消费活动,引导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商贸企业打折促销。支持江陵县烹饪、电子商务等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和产销对接活动,对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展会、交流活动,参展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展(参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八)繁荣夜间消费市场。支持“夜啤酒一条街”、“易沟子酱油面”特色商业街、“民自安”、建设路步行街等消费集中区延长夜间营业,免收垃圾处理费,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科学管理,不断做大夜间消费规模。(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税务局、县经信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对获得县政府命名的小吃街、夜市街,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商务局、县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市场流通主体

(九)加强政府采购力度。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范畴,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超市、进工厂,鼓励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公务、商务接待安排限上住宿、餐饮企业。鼓励采购限上规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十)鼓励企业进规进限。对进规的服务业企业、进限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进规进限当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奖励2万元,进规进限后两年内退规退限的收回奖励资金。对工业企业产销分离、汽车销售、住宿零售等进限重点企业,以及实行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限上统计的专业市场,进限当年纳税额的县级实际留存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奖补。[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文旅局、各乡镇(管理区)]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一)引导电商集聚发展。整合县内资源,完善电商产业园服务功能,为园区企业、创业者提供登记注册、产品策划、运营销售、人才培训等专业化、全方位服务,实行“四免一拎”(即免房租、免水电、免运营管理、免培训费用,企业拎包入驻)政策,引导小微电商企业、创业者、电商专业团队等入驻。对园区发生的公共运营管理、房租、水电、培训等费用据实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电商示范园区或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

(十二)做大线上销售总量。发挥县电商联盟作用,组织县内县外电商企业构建利益共同体,降低成本、拓宽销售,做大电子商务产业,每年对县电商联盟开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县内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在进限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经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管理区)]

(十三)完善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本地电商数据库,强化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数据分析。(责任单位:县经信商务局)加大实用型电商人才引进力度,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机制,以“专业+实训”方式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强化全县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对承担相关业务的运营公司、供应链公司,按照《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打通农村寄递物流“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函〔2022〕15号)文件精神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管理区)]

六、附则

  纳入本措施的企业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在江陵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

本措施所称纳税额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政策性抵扣)。

企业同一类别项目已享受县级以上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同一类别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项政策措施上级有时限规定的遵照执行,其余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本措施未尽事宜,由江陵县经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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