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 解读单位:

    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1 15:49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我局组织草拟《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二)项目情况。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需要,2016年6月,通过公开招投标,东江环保获得江陵县滨江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根据BOT特许经营协议,由荆州东江环保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滨江污水处理厂。其中,一期1万吨/日处理厂已于2017年底建成投入运营,较好的解决了开发区污水处理问题,也为我县招商引资在环保基础设施完善方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县政府对产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2021年以来启动了滨江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处理能力5万吨/日,目前项目施工已进入收尾阶段。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目前,园区工业污水处理价格参照城镇污水非居民价格1.2元/吨在自来水费中代收。沿江产业园区自来水用水量约为0.35万吨/日,年污水处理费征收约153.3万元。污水处理费结算单价1.488元/吨、结算量1万吨/日、结算金额543.12万元/年。财政年缺口补助389.82万元,对县级财政造成负担。二期工程投入后污水处理量扩大了5倍,县级财政逐年补助的压力将显著增加。

(四)起草过程。考虑到滨江污水厂后续二期扩建投入运营在即,同时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缓解县财政压力,亟需出台我县关于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1月,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学习周边县市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模式,尽快确定我县工业污水收费定价机制,减少财政补贴,促进收支总体平衡。经过沟通交流,周边县市大多将工业污水处理价格实行市场定价,由企业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议约定,例如荆州开发区价格在5—6元/吨、高浓度的几十元/吨,仙桃市5.6元/吨,石首市工业园化工类9元/吨、非化工类参照非居民1.4元/吨,公安县3.22元/吨(正在进行调价)。2023年6月7日,县发改局对滨江污水处理厂运营出具了成本监审报告书,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核定污水处理单位成本2.28元/吨,准许收益0.89元/吨,核定基准价3.17元/吨,对比周边县市处于较低水平。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我局组织专班草拟了《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我局进一步书面征求了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及各乡镇管理区意见,主要收集意见包括“发改部门建议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开发区在工作中曾建议保持较低价格、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我们在方案中均予以采纳。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试行)》分总则、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污水排放量和浓度的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与保障、附则共6章26条。

一是明确了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污水处理费是指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和其他排放污水的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对象为湖北江陵经济开发区(沿江产业园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区)内企业工业污(废)水以及其他排放污水单位,城东工业园不在范围内。二是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及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厂正常纳管标准范围基准价执行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荆州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江发改价成监〔2023〕5号)“污水处理费基准价:3.17元/m3 ”的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推行浓度递增差别化收费标准,工业污水处理费按月计征,由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县城发集团代为征收。在符合特许经营协议、保障合理盈利补偿成本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费用总额与园区自排污者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间的差额,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三是明确了工作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县发改局应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科学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依据;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

相关链接

相关文档

相关图片

相关音频

相关视频

相关附件